1.申請調解:壹方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委托調解員、律師調解。
2.調解會:調解員或律師會安排調解會,期間夫妻雙方會討論財產、撫養子女、分居等問題。
3.制定調解方案:調解員或律師在會面協商後,根據雙方意見制定調解方案。
4.協議簽署:雙方確認調解方案,雙方同意即可簽署協議。
離婚前調解的作用
離婚前調解的作用不僅僅是減輕夫妻雙方的痛苦和傳統離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矛盾糾紛,更重要的是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在調解協議中可以明確約定財產分配、撫養子女的責任、子女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有效防止離婚過程中對子女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離婚前調解的優勢
與傳統的離婚訴訟相比,離婚前調解有許多優勢,例如:
1.節省時間和費用:與離婚訴訟相比,離婚前的調解可能更快、更便宜、更簡單。
2.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離婚前的調解可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3.減少矛盾和沖突: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避免情緒激動引起的沖突和不必要的矛盾。
4.維持良好的關系: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充分溝通,使離婚更加平和,從而維持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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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