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法律援助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
2.審判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這裏的應當是指“必須”,即只要屬於上述情形,法院就必須指定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承擔法律援助,無需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二。刑法中法律援助的條件2
在下列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這裏的“是”是指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也可以不指定,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如果被告人屬於1的情況,即經濟困難(經濟困難的標準按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我院在向其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會告知其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並在兩天內提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的地址和電話,以便上述人員協助其向法院提交經濟困難證明。
三、刑法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刑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是經濟困難、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等。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法院將允許或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識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法律援助可以更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維護社會公平與和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