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新冠肺炎的疫苗接種工作中,我們應堅持所有疫苗接種與自願疫苗接種相結合的原則。在充分通報的基礎上,引導和鼓勵群眾積極接種、主動接種,切實提高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八條擬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建設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事先對建設環境進行衛生學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項目完成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七十壹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