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不是簡單的羅列文字,也不是表面的人為利益爭吵。為什麽人類要這樣立法而不是那樣立法?為什麽要這樣爭論而不是那樣爭論?顯然,法律背後有壹種無形的力量和理念在支配和影響著它。這種法律之上或背後的東西,在西方法律文化中被稱為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的內涵從壹開始就被註入了人性和理性。他們普遍認為,世界有自己的本質和規律,人是自然的壹部分。因此,人類的壹切行為準則和法律都不是主觀任意的產物,而必須建立在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是所謂宇宙、自然、事物和人性,或者說“理性”的反映。如果法律不符合自然規律,這樣的法律就沒有什麽效力和生命力。因此,自然法是永恒的,它具有普遍適用性和至高無上性,是人類尋求正義的絕對標準。同時,自然法不是人為法,而是獨立於實在法並高於實在法的無形法。這種法律就是所謂的“理性”、“宇宙法則”或“道德法則”懸於實在法之上,是實在法的彼岸的“理想”,是檢驗實在法善惡的標準。人為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否則就不是真正的法,也不是“惡法”。在我看來,我們可以把自然法看作是壹種分析法律的方法。它是壹種理想化的法律,處於壹種觀察和對抗實在法的狀態。它不是有形的法律,而是正義的標準和壹套價值體系。換句話說,自然法是壹種超人社會的形而上學,它要麽淩駕於人類社會之上(如神學自然法),要麽遊離於人類社會之外(如理性自然法)。簡而言之,它是外在的,超越了人類的經驗和生活。這樣,自然法就著眼於法的精神和價值。它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這壹價值目標的基礎歸結為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和平等。西方法學中的很多概念,比如公民權的概念,權利的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法治的概念,都與此有關。這種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其意義在於為法學研究註入了壹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把正義、平等、自由等價值作為自己的批判武器。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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