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律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中,被法院判決履行壹定義務或者承擔壹定責任的當事人。“老賴”壹詞通常用來形容長期負債,不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人,帶有壹定的貶義色彩。
壹、被執行人的定義和特征
被執行人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執行程序中,根據生效法律文書,需要承擔壹定義務或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的義務或責任可以包括給付金錢、交付財產、履行行為等。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
二、被執行人與“老賴”的區別
雖然被執行人和“老賴”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重疊,但並不是等同的概念。被執行人只表示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中需要承擔義務或責任,而“老賴”則強調長期不履行義務、拖欠債務。壹部分被執行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義務,但不代表就是“老賴”。同時,“老賴”在執行程序中不壹定是被執行人。他們可能沒有卷入任何法律訴訟,但他們已經拖欠了很長時間,受到了輿論的譴責。
三、如何避免成為“老賴”
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有困難,應及時向法院反映,尋求解決辦法。同時,被執行人應當誠實守法,避免故意拖欠債務、逃避執行。這樣才能避免被貼上“老賴”的標簽,維護個人的聲譽和信用。
總而言之:
被執行人和“老賴”不壹樣。被執行人是法律訴訟中需要承擔義務或責任的壹方,而“老賴”是指長期負債,不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人。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誠信守法,避免成為“賴賬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1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