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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罪的量刑標準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量刑標準為:(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10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受過第二次行政處罰,再次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納稅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款數額巨大”;應納稅款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應納稅款數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壹,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利用專用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以走私犯罪為目的,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四)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反走私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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