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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童工的法定年齡。

規定16歲以下的兒童被視為童工。

18歲以上為成年人,18歲以下為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但18周歲以下,能主要靠自己的勞動收入謀生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關於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年齡的規定: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法律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勞動者,受法律特別保護。年齡在16以下者不能錄用。

綜上所述,我國童工的年齡限制是16歲。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年輕的工人。在中國,童工是指16歲以下的兒童或青年工人。壹般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為未成年工。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6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將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每名童工處以每月654.38+0萬元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

對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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