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爭議應首先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爭議現狀。
法律糾紛的分類:
1.刑事糾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事實。)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民事糾紛:是指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它是平等主體之間處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3.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