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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營利性養老機構法律制度的思考

1.中國營利性養老機構法律制度現狀

1.1接入系統現狀

雖然我國民政部門和保監會在2014年聯合頒布了《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有關意見》,指出養老機構可以自主參加責任保險,但並沒有強制要求養老機構必須參加責任保險,進而導致很多營利性養老機構出於節約成本、提高收益的考慮,不願意主動參加責任保險。

1.2操作系統現狀

隨著養老機構的快速發展,由養老服務引發的各類法律糾紛也在不斷上升。與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相比,營利性養老機構運營成本更高,市場競爭壓力更大,整體發展規模更小,資金來源更少,經營風險更大,處於弱勢地位。

1.3退出系統現狀

目前,我國營利性養老機構的退出主要包括強制退出和自主退出。在實際工作中,壹些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政府的相關政策,隨意停止養老機構的運營,不再為老年人提供任何養老服務,將養老機構變成其他高利潤的營利性機構,或者在享受我國稅收或土地使用的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後退出市場。

2.完善我國營利性養老機構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徑

2.1接入系統

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精細化分類管理機制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根據老年人的自理程度、身體狀況和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年限,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細分為三類:自理型養老機構、半自理型養老機構和全能護理型養老機構。

2.2操作系統

雖然《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退出了對不同類型養老機構健康評估體系建設的詳細要求,但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省市根據地方立法制定了相關的老年人健康評估制度,國家也沒有同意建立養老機構老年人健康評估制度。在這方面,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國外養老機構在評估老年人護理和管理水平方面的實踐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老年人健康的評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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