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為拖欠工資50%以上1倍以下,具體補償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用人單位能夠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可以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滿壹年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支付,繼續拖欠的,責令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賠償標準為拖欠工資的50%至100%。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壹般拖欠工資怎麽處罰?
壹般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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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