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的林地經營權可以轉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農民與發包方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對這片土地的承包關系終止。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八條退耕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至70年。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退耕還林和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四川省林地流轉管理辦法》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所有權明確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轉: (壹)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的使用權;(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流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條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通: (壹)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權;(三)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四)依法抵押和提供擔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權人和擔保人未書面同意轉讓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九條林權流轉可以通過轉包、租賃、互換、拍賣、招標、轉讓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依法繼承、擔保、抵押、作為合資、合作條件投資,也可以再次轉讓,但林地不能改為非林地。第十條林權流轉期限根據森林、林木的林種、樹種、林齡、開發目的和開發形式,由雙方協商確定。用材林流轉期限原則上以輪伐期確定為宜,最長不得超過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林權有效期未確定的,流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