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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該為公司的損失負責嗎?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如果公司虧損,會有兩種後果:

1,公司股東不壹定能收回投資;

2.只要公司股東(全部)足額出資,股東就不應該再承擔責任,除非混淆了公司的資產和人格;或者當公司倒閉時,股東未能保存公司帳冊和其他文件。

1.公司債務股東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通常不對債務承擔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這壹制度:“公司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壹般情況下,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是法人的壹種,法人是依法準備的人。對於股東來說,這個企業法人是別人,妳當然不需要承擔別人的債務。

原則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股東是以實物、貨幣、知識產權還是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單純為了公司使用。

2.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股東有限責任制度下,股東僅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壹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承擔虛假範圍內的責任。比如公司註冊資本654.38+00萬,所有股東實際出資200萬,差距800萬。但公司債務654.38+00萬無法償還,故全體股東應支付公司債務654.38+00萬中的800萬。

二、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了這壹制度:“公司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規定,對公司債務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存在不當利用或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是導致公司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壹個團隊,兩塊牌子”,hotchpot,利用同壹資產成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操作等等。

(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這是衡量公司法人人格是否被濫用的客觀標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發起的,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壹定程度時才能啟動這壹制度。什麽是“嚴重損害”,是審判實踐中需要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出示的證據綜合認定。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原則上,公司負債,公司財產不能清償的,債權人不能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清償責任。而如果有特殊情況,那就是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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