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福爾摩斯是純粹的經驗主義者嗎?我覺得不然,不能斷章取義的看邏輯和經驗的問題。霍姆斯並沒有否認邏輯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否認的是法律發展的唯壹動力是邏輯。從形式上看,邏輯推理使法律理性嚴謹,法律本身的發展過程也是合乎邏輯的。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背景下,法官遵循先例,遵循嚴格的邏輯規則,得到新的判決,得到發展。但如果只強調邏輯,而忽略了背後各種法學理論中的相關價值,那麽邏輯推理得出的結果就會模棱兩可。所以,邏輯主義的危害是法律會脫離實際,逐漸固化和封閉,法律的剛性和滯後性也會成為限制社會發展的因素。
邏輯重在推理演繹,經驗重在實踐,強調跳出三段論。邏輯客觀上提供了規律的適用形式,而經驗可以彌補單壹推論帶來的片面性。這是因為法律實踐中存在各種變量,即使是三段論的大前提也包含各種情節。雖然從外在表現上看,推理似乎是壹個封閉的過程,但不可忽視的是,每個案件都有特定的語境和不同的習慣,追求不同的信仰和法律價值,滿足不同的社會需求,這是每個判決合法性的基礎。正如霍姆斯所說,“法律是不斷發展的,永遠達不到壹致,這是壹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它總是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總是保留那些沒有從歷史中刪除或汲取的東西。”經驗似乎是每壹個案件的“活水”,需要法官根據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斷賦予判例新的生命,但發達的發展卻充滿活力。同樣,我們也要註意,經驗不是壹切。畢竟首先要充分保證法律的穩定性、普遍性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