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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案例分析。

1,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作為擔保而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這說明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

2.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如果原告違約,被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題中的定金為654.38+萬元。如果適用定金條款,收取定金的壹方(原告)應雙倍返還對方20萬元;適用違約金條款的,應當向對方支付總價30%的違約金,並返還定金65438萬元。被告可以選擇自己有利的條款,要求對方付款。

3.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我國法律既允許約定定金,也允許約定違約金。

4.正確。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原告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違約金,但不能兼得。但654.38+05萬元的違約金並不能完全賠償原告的損失,故原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根據以上分析,可以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5.原告可以基於被告違約而終止合同。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個問題中的情況屬於本條第(二)項。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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