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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和破產的條件

企業在拓展業務時,會選擇與其他企業合並,以擴大業務規模。但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也可以合並破產。但是合並破產需要滿足什麽條件?壹、合並和破產的條件

清理破產企業關聯企業時,對關聯企業進行合並清算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種是符合破產條件,即破產企業的關聯企業也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條件;

二是合並清算條件。目前,破產企業與關聯公司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

第壹家破產企業與其關聯公司只有投資關系,沒有交易;

第二類破產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不僅有投資關系,而且有法律允許的交易,主要資產和主要管理人員之間沒有混淆;

第三種破產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主要資產和主要管理人員混淆,混賬無法區分雙方資產的歸屬。借鑒國外合並清算的通常做法,主要考慮賬戶和資產的混合以及債權人的預期,我認為前兩種情況應該分開清算。

第三種情況,由於二者關系復雜,無法區分雙方的資產歸屬。債權人在交易中通常依賴於整個企業集團的信用狀況,實際上不可能單獨清算,應當合並清算。

二、合並清算原則的適用範圍

理論上有兩種觀點。壹種是“普遍適用”觀點,認為當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時破產時,原則上應適用合並清算,只有兩種例外。第壹,當債權人證明其信任子公司的信用進行交易時,適用合並清算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二,集團內各公司確實獨立經營,不存在關聯交易。另壹種是“例外適用”的觀點,認為只有當企業集團對集團利益的最大追求導致單個公司的行為扭曲時,那麽只有當子公司的債權人錯誤地認為子公司存在資金充裕的假象,具有誤導性時,才能例外適用合並清算。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和破產清算的司法需要,我贊同第壹種觀點。90年代中後期,中國出現了大部分企業集團,經營行為不規範,財務制度不健全,人、財、物普遍混亂。企業集團關心的是它們的整體利益,而不是單個成員企業的利益。企業集團出於逃稅、逃廢債務、逃避監管等非法目的,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其子公司的資產和權益。因此,合並清算的“普遍適用”原則可以兼顧大多數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清算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3.破產重整是什麽意思?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督下,向債務人做出的讓步。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之間調整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以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所謂破產重整,就是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壹旦申請被批準,債權人就不能強制破產企業還債。法律允許同壹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延期償還債務,停止支付股息,暫停支付債務資本,只支付利息,減少無擔保債權。

以上是通過整理收集到的關於合並破產條件的法律知識。如果企業選擇合並破產,首先需要破產企業和關聯企業同時具備破產條件,並且它們之間不存在交易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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