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舞臺
中世紀階段
自由資本主義階段
帝國主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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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1,強調法治,把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主要方法,主張壹切個人或機構都在法律之下或之內,受預先設定的法律規則的支配和約束。為了確保所有機構和個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形式法治的倡導者強調政府分權和制衡的重要性,認為只有在不存在淩駕於社會之上、不受限制的個人或機構的條件下,法律作為規則的至高無上性才能確立,法治才能存在。
2.強調法律自治,即法律與道德、宗教相分離。在法律實證主義者那裏,法律的合法性來源於國家,其極端形式是將法律視為“君主的命令”,這壹命題將導致“惡法也是法”的結果。自然法學派的壹些學者,如富勒和芬尼斯,聲稱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但他們的法治原則排斥實質價值,保留形式特征。
3.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反對旨在追求結果平等或限制實際不平等的措施。
4.堅持法律的壹般性和普遍性,反對特別法。有人認為,立法保障特權或給予某些特殊社會群體,如弱勢群體特殊照顧或援助,是違反法治的。
5.主張司法獨立,註重程序要求,認為常思在打擊賣淫嫖娼團夥過程中的政策取向或脫離規定的公平,有違民主分權原則,是對法治的破壞。所以在司法中,強調形式正義或者程序正義,反對有價值意圖的道德原則。
6.維護個人自由,堅持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分,維護空間作為私人領域,使個人不受政府、組織或他人的非法幹涉。顯然,正式的法治側重於保護消極自由,至少反對忽視行使自由的必要條件。
7、提倡法律的穩定性,反對反復無常。堅持法律的公開性和明確性,反對秘法不教,反對制定模棱兩可的法律和任意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