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費的概念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因需要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和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的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事故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標準進行賠償的費用。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中,交通費用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得到賠償。(二)交通費賠償數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根據上述規定,運輸費用賠償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為準。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是壹個事實判斷問題。交通費支出實際與受害人本人就醫、配置殘疾人用具、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等必要活動有關,且支出標準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交通費用的,視為實際發生且必要。實際和必要的交通費用可以靈活確定,因為必須結合實際情況。比如,如果受害人嚴重受傷或者殘疾,行動不便,壹個人乘坐出租車或者飛機支付的交通費用,應當計入責任人應當支付的交通費用。另外,交通費用的支出涉及到責任人的經濟負擔,這也要求費用的支出必須合理。要限制護送遇難者就醫、在醫院照顧遇難者、辦理死者喪事、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等必要事項的遇難者親屬人數,適當控制車船票支出。因此,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受害者親屬人數應限制在三人以內。計算公式為: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例如,徐是壹個村莊的村民。壹天,他開著他的農用車去市場賣豬。當快到壹個岔路口時,徐發現遠處駛來壹輛卡車。徐減速打轉向燈示意,貨車不減速不轉彎。徐以為車子不會轉彎了。徐馬上到路口時,貨車沒有減速,突然轉彎。徐猝不及防,農用車與貨車相撞。徐被彈出車外摔在路上,當場昏迷不醒。後來,在對徐某進行治療的過程中,醫院發現我院的醫療水平無法滿足對徐某進行治療的要求,決定將徐某轉往省城治療。由於徐還處於昏迷狀態,為了安全不適合顛簸和移動,徐最後在家人的護送下飛到了省城。之後他媽媽在醫院陪他。媽媽總是坐火車來回。由於徐的家離省城很遠,所以必須坐火車。至徐恢復時,* * *花費交通費1.500元,均已實際發生。這樣,許燦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交通費1500元。(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交通費的規定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受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及費用由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九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10項: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轉運至其他醫院救治所必需的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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