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下的兒童,對於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但未滿14周歲的兒童犯罪的,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或者送少年拘留所管理救助;
3、65438+未滿02周歲的犯罪,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民事訴訟,就需要對民事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確定何時開始承擔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問題之壹,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之壹。
根據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3.14歲以下的人,無論實施什麽樣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但是,因特殊情況確需追究相應責任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綜上所述,在12周歲以下犯罪的,由於他在14周歲以下,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可以責令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