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規避和強制性法律是什麽關系?

法律規避和強制性法律是什麽關系?

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避免應當適用的不利適用法律,而故意改變構成法院地與國家沖突規範連接點的特定事實,從而適用有利法律的行為。歐洲大陸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壹種欺詐,所以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應當排除當事人希望援引的法律的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應當適用。壹般來說,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法律規避是違法的,不承認其效力。構成法律規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故意;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國內沖突規範所援引的壹國適用的實體法,並且是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不是任意性的法律;法律的規避必須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範連接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法律規避必須既遂,即法律規避的事實已經客觀形成,當事人想要的實體法已經適用,當事人的目的已經達到。中國堅持回避國內法無效的原則。對於規避外國法律,我國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規避的外國法律本身違反了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這種法律規避就應該被視為有效。如果規避了外國法律中公正合理的規定,則是無效的。強制性法律是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而存在的。它是整個國際社會接受和認可的規則,是不可違背的,只能由後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國際法壹般法律來改變。它不能被個別國家之間的條約所排除。強制法(Jus cogens,強制性規範),也稱為強制法或強制法,是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範。它最初是國內法中的壹個概念,是相對於國內法中的處分權而言的。將強制法概念引入國際法的是奧地利學者費德羅斯;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壹次正式使用了強制法的概念。參照《條約法公約》第53條,強制法的特點可以概括為:(1)為整個國際社會所接受;(2)公認不允許損壞;(3)以後只能更改具有相同強制性質的規則;(4)與強制法沖突的條約無效。根據目前學術界對強制法的研究和討論,以下兩個方面的規範構成了國際強制法最重要的部分。人權保護:壹是保護生命權(包括免遭任意屠殺的權利和免遭種族滅絕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第二,保護免受種族隔離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第三,保護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第四,保護免受奴役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第五,國際人權法律規範保護不被奴役或強迫勞動的權利;第六,保護婦女兒童免遭拐賣的國際人權法律規範(見白桂梅:《受國際強制法保護的人權》,《政治與法律論壇》,2004年3月)。在國家交往方面:壹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第二,互不幹涉內政原則;第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的原則;第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第五,民族自決原則;第六,善意履行義務原則。
  • 上一篇:美國憲法65438到0787的內容
  • 下一篇:法律事實包括幾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