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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

正當法律程序是權力制衡的必要機制。要實現對權力的控制,僅僅依靠實體法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其更重要的壹點應該是程序法的適用。這不僅是由程序法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而且可以通過對權力分配的防控和對權力設置路障來制約和限制權力,從而規範權力的運行。同時,通過設置正當法律程序,也有助於將權力運行引向正確的法制化軌道,壹方面可以保證權力的有序運行,另壹方面有助於使權力的運行遵循其相應的法律方向和目標。總之,沒有權力的制衡,就沒有與法治的對應,進而形成不了壹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導致權力的制衡成為壹紙空文。

所謂民主政治,既包括對人權的普遍尊重,也包括保障公民權利和遏制腐敗。因此,要保證民主政治的順利實現,僅僅依靠法律宣言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有壹套操作層面的保障。在這方面,正當程序法的確立將有助於國家機關在與公民的法律訴訟中進壹步明確各自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並在壹定程度上起到約束國家機關權利驅動的作用,從而避免權力的濫用和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即使受到侵犯,也可以通過法律救濟進行整合。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所謂的正當程序法律實際上是作為民主政治的載體出現的,所以民主政治就變成了程序政治。壹旦脫離了實際有效的法律程序,再好的理想也只是空中樓閣。

從國家行為的本質來說,它比私人寫作的自利性和自主性更具有選擇性。比如,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具有雙重屬性,導致現實生活中很多行為帶有明顯的利益激勵不足的特征,人本身也容易受到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的制約。在這方面,國家公共選擇行為和法律適用行為的體現,不會使公共利益被個人利益所取代,避免公共理性被少數人的偏好所取代。正如哈特曾經說過的:“法官和我們壹樣,不是神,所以他不能像神壹樣看清所有事實的真相,也不能在任何條件下對每個人保持公正客觀的態度。”因此,為了促進法律制度的理性發展,我們必須制定壹套科學合理的規則來實施法律規則。在這方面,隨著法律度的出現,其開放的結構和協商辯論機制,既能最大限度地吸納公眾意見,又能充分論證具體事實和政策選擇,從而保證最終決定和裁決的合理性、準確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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