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1,分包。轉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中很重要。轉包者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轉包者是承接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分包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分包者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權,取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分包者支付分包費。分包不需要發包人許可,但分包合同需要向發包人備案。2.房租。租賃主要是農民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承租人是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地人。租賃是壹種對外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權,並向承租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出租方需要向發包方備案。3.互換。交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之間為了耕作方便和自身需要而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壹種互惠合同。對等之後,交換雙方都取得了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失去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民達成交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人為了耕種方便或者自身需要,可以分秒交換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4.轉移。流轉是指農民將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流轉會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必須對轉讓施加嚴格的條件。只有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礎是農民有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應流轉。如果沒有真正的生活來源,壹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就可能流離失所,導致社會不穩定。轉移的對象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具備流轉條件的農戶向其他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經發包方同意。5.分享壹下。即承包方以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以股份作為分紅依據。主要是壹些地方為了保護大型工業區,土地承包權只有在土地延包時才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是壹種流轉方式。6.倒租倒包。就是原來承包給農民的土地,由發包方租回來,再由集體重新承包或者直接經營。主要用於發展高效農業和創建科技示範區。7.退回包裹。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將承包土地返還給集體,集體重新承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民因為從事二三產業或者外出打工,沒有能力種地,不願意交給其他農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