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點是:
(壹)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賠償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款,即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風險保障;為了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2)保險合同是保證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保險合同當事人壹旦達成協議,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在協議生效之日起至保險合同終止的整個期間內受到保險人的保護。
(3)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向合同。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人保護保險標的的權利。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時,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到期時,必須承擔賠償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關聯的。
(4)保險合同是附隨合同。
附約是指合同的內容壹般不是由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壹方事先擬定,並打印格式條款供另壹方選擇,另壹方只能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條款。
(5)保險合同是壹種幸運合同。
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即保險人的義務是否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是不確定的,而是取決於意外的、不確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保險標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後處於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通常根據投保人的通知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因此,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狀況與保險業務有很大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活動。
第四條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衍生問題:
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是保險費的千分之壹。合同雙方都需要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收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承包商應以保險金額的0.3 ‰貼花。文件作為合同的,按合同蓋章。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壹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