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執行教育和教學的專業人員,必須具有特殊資格並符合特定要求。大學教師是從事高等教育的專業人員。教師職業必須達到以下標準:(1)經過長期培訓,掌握系統的理論知識和教育教學的基本技能和技術。(2)專業自主權。(三)為社會提供重要服務。(4)以奉獻為核心的教師職業道德。(5)實施教師資格制度。(6)有完善、系統的在職培訓體系。(7)教師有自己的專業自治組織。
2.以教師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特征。
(1)教師與政府的關系
教師與政府的關系不是平等的,是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作為關系的壹方,政府部門占據主導地位,而教師處於從屬地位。政府部門在與教師發生關系時,以國家的名義出現,行使廣泛的職權,教師也依法享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監督權。
(2)教師與大學的關系
教師與高校的關系有兩種法律關系:從屬法律關系和平等的民事聘用合同關系。
從屬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學校為了完成教學任務,必須對教師進行有效管理,對其教學活動進行有效指揮和協調。同時,對於教師來說,他們不僅有服從學校管理、依法履行義務的責任,還有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教師聘任制的本質是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簡歷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是教師與學校之間法律關系的基礎,雙方是平等的。
(3)師生關系
師生關系是教育與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縱向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教師作為壹個主體,擁有實施和組織教育教學的管理權,而學生作為這種法律關系的另壹個主體,不僅有權利,也有義務接受教育。
(4)教師與社會的關系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尊重教師,維護教師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師的教書育人工作。任何人不得公開貶低教師人格、損害教師名譽、以暴力手段侮辱教師或者非法損害教師人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