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論是哪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無論是企業、事業單位、幹部、技術人員等。,都是工傷,用人單位應該負責醫療救護,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該享受待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除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般來說,屬於工傷範圍的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工傷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在工作單位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患病的,外出工作發生意外傷害的,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