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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行業新10禁令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第壹,禁止偷偷進站甩客,甩站和越站停車,每站停車,規範進站出站。二是禁止在市區超速、闖紅燈、搶黃燈、搶車道、搶車道、按喇叭。三是禁止魯莽駕駛、隨意變道、急停急剎車、開“英雄車”、“鬥氣車”。四、嚴禁開車時接打電話、聽耳機、聊天、手離開方向盤。5.車內嚴禁吸煙、吃東西、睡覺、穿拖鞋和高跟鞋開車。六、禁止關閉車輛監控系統,過馬路時減速慢行。七、嚴禁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帶病駕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駛。八、嚴禁不停車上下車,車門未關,乘客未坐(站)穩起步。九、嚴禁“三品”上車和監督乘客投幣。投幣監管“四不準”:嚴禁開車時觀看乘客投幣;開車時禁止拉襟翼繩;嚴禁在行車過程中為乘客撕毀或交付車票;開車時禁止回答乘客的問題,應在停車或等待信號時回答。十、嚴禁“病號”車上路行駛,做好壹日三檢(出車前、行駛中、接車後),嚴禁車內堆放雜物,嚴禁在駕駛室儀表盤上放置任何東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到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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