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與貿易公司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適用我國法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認定王與貿易公司對鋼鐵公司股權存在合意,應符合法律規定。但貿易公司要求王配合變更股權登記,涉及公司股東的出入境,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組織、股東權利和義務,故應適用鋼鐵公司註冊地法律。二審中,委托蘇州國際商事法院專家委員會專家查詢本案涉及的埃塞俄比亞相關法律法規,並給出意見。基於此,在查明並適用埃塞俄比亞商法典1960規定的基礎上,認定責令王限期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不會因違反埃塞俄比亞當地法律法規而無法履行。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後,貿易公司的生效判決將經過公證認證,連同股東大會決議等申請文件壹並提交埃塞俄比亞投資管理局。2021年8月,埃塞俄比亞投資局接受貿易公司的申請,將王在鋼鐵公司的股份變更登記在貿易公司名下。
企業境外投資發生的爭議,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外,還必須涉及當地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本案正確認定外國法律內容,準確適用外國法律,有效保護了中國投資者在海外的合法權益,不僅對促進兩國司法互信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國際司法協助實踐領域的重大突破。
專家案例評估小組認為:
王與某貿易公司跨境股權轉讓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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