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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1法是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壹部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共分六章,包括總則、婚姻、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第***51條。對婚姻關系的確立、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廢除了包辦婚姻、納妾、男子隨意離婚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它所確立的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沿用至今,成為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內容。

1950婚姻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後的第壹部基本法,對封建婚姻制度和家庭關系進行了全面改革,是中國* * *產黨推進民主改革和社會轉型的壹個重要方面。婚姻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封建婚姻制度的廢除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建立。

婚姻法側重調整婚姻關系,同時涉及與婚姻密切相關的夫妻、子女等家庭關系中的主要問題。婚姻法確立了壹夫壹妻制、結婚和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利益的原則,為婦女解除封建婚姻制度的壓迫和束縛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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