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情節惡劣的,以虐待罪論處。
因子女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以遺棄罪論處。
嬰兒溺水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明知校舍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失職論處。
教唆兒童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強迫兒童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責任。
惡意串通、欺詐、脅迫、非法隱瞞、剝奪沒有生活來源的子女應得的遺產份額、阻止子女接受獎勵、贈與和報酬的行為均屬無效。
第三,行政責任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兒童,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設立不適宜兒童活動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允許兒童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兒童活動的場所,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兒童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向兒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制作或者向兒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兒童遊樂設施,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向兒童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向兒童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兒童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兒童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兒童,或者在照顧兒童過程中謀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脅迫、誘騙、利用兒童乞討或者組織兒童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