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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必要程序是什麽?誰有權搜查?

公安機關有權搜查普通公民。

法律分析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但是,在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者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搜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女性體檢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典型的商場搜查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批準並由執法人員執行,否則任何人不得搜查他人。商場無權搜查。商場如果懷疑顧客,可以報警,警察會依法搜查,但不能擅自搜查顧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查驗居民身份。(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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