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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銷售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確認主體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締約壹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

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原件,同時註意其證書復印件等非原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欺詐。

註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如被吊銷或暫扣。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審查對方的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情況,以確保其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確認買賣雙方必須是標的物所有權人或有權處置標的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對其履行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調查其所在單位及其同事、家人、朋友、鄰居等獲取相關信息,最終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主體是法人組織的,以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準,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證上的名稱的,以其為準。

(三)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商、產地、數量和價格

1.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全稱和具體名稱,不得縮寫。請註意,該主題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顏色等。要寫具體的說明,必要時通過附件說明目標的實際情況。

3.數量和價格要明確,包括金額的計量單位。大部分事情都要雙方同意。同時要註明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付款方式、程序,所有項目都要填寫清楚,不能含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受領標的物單證的義務,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第五百九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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