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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銷售過期藥品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第壹項和第二項是什麽?

藥店銷售過期藥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藥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則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三)超出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劣藥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假藥、劣藥處罰通知書必須含有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壹)、(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量單位、購(銷)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北州-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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