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刑事訴訟適用於回避。

刑事訴訟適用於回避。

1.什麽是犯罪回避?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等參與的壹種訴訟制度。因與案件當事人有壹定利益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刑事案件的,不得參與辦案。回避制度是現代國家刑事訴訟法中普遍確立的壹項訴訟制度。西方傳統訴訟理論中有壹個著名的“自然正義”原則,即不要求任何人成為他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否則他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就沒有法律效力。根據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回避制度的設立旨在確保法官和陪審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和公正,使當事人得到公平對待,特別是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因此,回避的對象主要限於作出判決的法官和陪審員,回避也主要適用於法庭審判階段。我國的回避制度不僅適用於法官,也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人員,甚至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如果在調查、起訴和審判等訴訟的所有階段存在可能妨礙公正進行訴訟的法定情形,這些人員不得主持或參與訴訟。二、刑事回避中應當回避哪些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回避情形下應當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範圍。只有屬於這個範圍的,才需要主動回避,或者由當事人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解釋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執行人。其中,法官是指法院中占用行政編制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法官、助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檢察官是指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書記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委員會成員是否屬於回避範圍。壹般認為,檢察委員會成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的角度,檢察委員會成員應當納入檢察官範圍,依法回避。3.申請刑事撤訴的理由撤訴的理由有哪些?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實施回避所必需的事實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回避的理由: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其禮品;(五)在本訴訟階段之前參與處理過本案的;(六)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 上一篇:小偷從餐館偷東西,死在廚房裏。小偷的家人去餐館鬧事,要求賠償。餐廳應該怎麽做?
  • 下一篇:養狼違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