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漁業協定》是根據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為養護和合理利用共同關心的海洋生物資源,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加強和發展漁業領域的相互合作。
中韓漁業協定於2006年6月30日24: 00生效5438+0。根據該協定,“締約任何壹方可在第壹個五年期滿時或其後隨時終止本協定,並可提前壹年書面通知締約另壹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由NPC常設委員會決定。
前款所稱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
(壹)友好合作與和平條約等政治條約;
(2)關於領土和邊界劃分的條約和協定;
(3)關於司法協助和引渡的條約和協定;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和協定;
(五)締約雙方同意批準的條約和協定;
(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和協定。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範圍以外的需要國務院批準或者締約雙方同意的協定和其他條約性質的文件簽訂後,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國務院批準。
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批準後,如屬雙邊性質,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壹方互換批準文件或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批準的手續;屬於多邊的,由外交部向有關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辦理批準保存手續。批準書由國務院總理或者外交部長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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