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包括以下含義:
第壹,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
第二,人民法院與所有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第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
第四,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民事訴訟法調整。既判力是指法院判決生效後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推翻。壹般來說,既判力的效力在於判決的正文。
民事訴訟主任即法院院長,是指人民法院在壹定範圍內依法受理和審理解決民事糾紛的權限,也決定了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和權限範圍。
日期是“期間”的對稱,是指人民法院會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的特定日期。
周期是“日期”的對稱,是從壹個時間點持續到另壹個時間點的時間。根據訴訟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個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有以下主要特點:
1.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密切相關,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訴訟應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事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在考試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壹般是考察的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壹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監督公安機關不立案;自偵案件調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議;實施監督;等壹下。人民法院是唯壹擁有司法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要階段。因此,審判程序壹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統稱為“訴訟當事人”,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統稱為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以上三個概念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能混淆。從最廣義上講,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特征。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的流轉程序壹直是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重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九條取得民事權利的途徑民事權利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