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地、每日發車班次下限和備案的線路運營,在目的地客運站和中途停靠客運站(以下簡稱配客站)上下乘客。客運班車不得在指定的乘客配置站點以外載客或者沿途招攬乘客,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線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客運班車可以在目的地和經停地所在的市區和縣城沿途上下客。重大活動期間,客運班車應當按照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乘客配置站點上下乘客。
第壹百條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客運班車未在核定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和日班次下限行駛的;(二)加班車、頂班車、班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營的;(三)以欺騙、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招攬乘客的;(四)擅自將乘客轉移給他人運輸的;(五)在客運期間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六)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七)包車客運不持有效包車客運標誌牌營運,不按包車客運標誌牌載明的事項營運,線路兩端不在車籍所在地,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乘客乘坐的;(八)開展定制客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九)未按照規定在發車前告知乘客安全事項的。違反前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