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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自律公約

山東省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建設監理行業的經營行為和競爭秩序,創造和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監理市場和秩序,強化自律機制,維護監理行業的聲譽和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建設監理和咨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建設監理管理條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會會員(單位)及其監事必須遵守本公約。

第二章監理企業自律規則

第三條監理企業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和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公正、誠信、守法”的職業準則,認真履行監理合同,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範和相關政策規定,依法經營,嚴格監管,熱情服務。

第四條監理企業不得超越批準的監理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監理業務,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非法經營。

第五條監理企業不得在工程監理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擾亂招標工作秩序,不得以串通投標、承包投標等方式非法獲取監理業務。

第六條監理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並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不得另立“陰陽合同”逃避稅務、行業協會的監督管理,不得以返還監理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條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建設工程監理收費的規定或者行業指導價的有關規定,不得以降低監理質量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第八條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監理現場必須按照規定配置監理人員,不得掛名。

第三章監事自律規則

第九條監理人員必須工作到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違反合同或國家規定承接過多的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條監理企業的管理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到位,落實質量責任制,杜絕監理工作中的重大失誤。

第十壹條監理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者不得上崗作業,如有違反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責任單位負責。監理從業人員不得出借、出售、塗改監理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不得利用職權介紹承攬業務。

第十二條受聘監事必須依法與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監理企業同意,不得到其他單位兼職。如果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違反合同,可以依據勞動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堅持廉潔從業,自覺抵制腐敗,不得接受被監督方任何形式的報酬。

第四章違約處理

第十四條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違反本公約的,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處理方式:

(壹)書面警告;

(2)協會內部(期刊或行業網站)通報批評;

(三)取消參加優秀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評選的資格;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五)建議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初次違反本公約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的,按第十五條第(壹)項處理。事後不改正的,視違約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第十五條第(五)項處理。違反本公約第4條、第5條和第11條的行為應按照第15條第5款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公約經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後實施。

第十八條本公約由山東省建設監理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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