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52條行為的執行
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6條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257條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和終止生效。
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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