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條。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當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條存款人在預算單位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審批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開戶銀行發給賬戶登記證。但存款人為驗資目的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七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存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於偷稅、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九條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