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和保險相關當事人:
1.被保險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享有並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2.保險人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者滿足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時,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利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轉讓或保險單轉讓,如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轉讓,保險合同同時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是建立保險關系的基礎,不能變更。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被保險人的變更,因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轉讓而消滅,但保險利益仍然存在,歸受讓人所有。
保險費的變化包括:
1,溢價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聲明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予以糾正並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
2.保險費的減少。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確定保險費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降低或者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保險金額的增加。如果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以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上漲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也需要增加保費。
4.保險金額的減少。如果保險價值減少或不減少,被保險人也可以要求減少保險金額。這些政策大多是人壽保險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上批註或者附具審批表。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