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公司的年假規定:
1.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職工,有權享受年休假待遇;
3.年假天數的計算應以工作年限為基礎。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可休5天年休假;10工作年限,不滿20年,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可休15天;
4.員工未休年休假的,應支付日工資的三倍,但員工自願書面申請的除外;
5.寒暑假請病假或事假超過壹定期限且工資未被單位扣除的,不能再休年假;
6.年假應在元旦前壹年休完,但未滿壹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根據在公司的剩余日歷天數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會幹涉員工高於此標準的休假安排,但應支付員工低於法定標準日工資的300%,但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停工並書面承諾放棄休假權利的除外。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假的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