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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課學生傷害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到傷害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傷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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