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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漏審怎麽處罰?

丟失車輛的處罰方法如下:

1.對漏檢的機動車所有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檢驗合格標誌。逾期不申請的,由機動車所有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1,重型和中型貨車、特種作業車、掛車、大型客車未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的;

2、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3、貨車、特種車輛和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和後部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4.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6、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7.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未在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的;

8.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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