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的專家鑒定組進行。
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和人數。
醫學鑒定程序怎麽走?
1.委托:醫學鑒定所接受兩種形式的委托:醫患雙方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受醫學會委托組織鑒定。
2.受理:醫學鑒定所收到委托書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雙方當事人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3.專家鑒定組的組成:醫學鑒定所根據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和人數。原則上應至少為3人的奇數,主要學科的專家應不少於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
4.組織鑒定:醫學鑒定辦公室應在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生、患者和鑒定專家。參加鑒定的雙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經專家組討論,根據專家鑒定組半數以上成員的壹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並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5.重新鑒定: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第壹次鑒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重新鑒定。
綜上,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是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的專家鑒定組進行的。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和人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壹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復雜、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第壹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壹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