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本位是指以白銀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在貨幣體系的演變中,銀本位的歷史要早於金本位。銀本位制的運行原理與金本位制相似,主要區別是使用白銀作為記賬本位幣。銀幣具有無限的法律補償能力,其名義價值與白銀的實際價值壹致。銀本位分為銀元本位和銀幣本位。
雙本位制是指壹個國家同時規定黃金和白銀為本位貨幣。在雙本位制下,黃金和白銀都可以自由買賣,自由鑄造和熔化,自由輸入和輸出,就像金本位制或銀本位制下壹樣。
紙幣本位制:紙幣本位制也叫信用本位制,因為從國家法律來看,紙幣不再需要和金屬貨幣壹起準備發行。紙幣體系的主要特征是紙幣和銀行存款實現了流通中的貨幣職能。紙幣為政府通過調節貨幣數量來影響經濟活動創造了條件。
貨幣體系的要素:
1,貨幣材料
貨幣制度的基本條件之壹是擁有壹定的貨幣材料。世界上許多國家長期使用金屬作為貨幣材料,確定使用什麽金屬作為貨幣材料成為建立貨幣制度的第壹步。金屬作為貨幣材料的具體選擇受到客觀經濟發展條件和資源稟賦的制約。
2.貨幣單位
貨幣單位也是貨幣體系的要素之壹。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貨幣單位由國家規定的貨幣名稱來表示。在貨幣金屬條件下,需要確定貨幣單位的名稱以及每個貨幣單位所包含的貨幣金屬的數量。
如果規定了貨幣單位及其劃分,就會有統壹的價格標準,使貨幣在定價和流通中發揮更準確的作用。當今世界流通的都是信用貨幣,貨幣單位價值的確定直接關系到如何維持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間的比價。
金銀雙金屬主義
金銀雙本位制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以金幣和銀幣同時作為本位貨幣的貨幣制度。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商品對黃金和白銀的需求增加。白銀主要用於小額交易,而黃金用於大額交易,形成了白銀和黃金為主要貨幣的局面。此時,金銀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出口和進口,這都是具有無限法律補償的貨幣制度。金銀本位制分為三種形式:
(1)“平行本位制”,即金銀按其實際價值流通的制度;
(2)“雙本位制”,即黃金和白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比例分別流通的制度;
(3)“跛腳本位制”,即金銀雙本位制向金幣本位制過渡的壹種貨幣制度。金銀雙本位制是壹種不穩定的貨幣制度。首先,貨幣作為普遍等價物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因為價值尺度只能有壹種,金銀既是價值尺度又是貨幣的本質是矛盾的;其次,在雙標制下,壹種商品會有兩種價格,而這兩種價格必然會隨著金銀市場比價的變化而變化,從而造成價格無序。為了改變這種混亂的局面,政府以法律形式規定了金銀比價,但當國家法律制度的規定與價值規律發生矛盾時,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這就是“格雷欣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