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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和收禮的區別。

受賄和收受禮金是紀檢監察部門在監督執紀過程中常見的兩種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受賄違紀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禮品的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或黨員幹部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

《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八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第八十三條規定: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如何準確區分受賄違紀和收受禮金違紀,做到準確定性和妥善處理,梳理出以下兩種違紀行為的六大區別,以供參考:

第壹,主觀意誌不同。受賄的主觀意願有兩種形式,包括行賄人主動購買並以各種方式貪汙受賄和行賄人被動收受他人財物,也有主動索取的。收受禮金只是主觀上願意被動接受違反紀律的壹種形式。

第二,侵權的對象不同。受賄違紀侵害的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違反收受禮金紀律的是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產的歸屬這壹簡單客體。

第三,客觀表現不同。受賄違紀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其客觀表現為,行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賄人在給予財物前後提出委托。包括付出、承諾、執行、實現等環節。收受禮金違紀行為的本質是收受,其客觀表現是收受者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送禮者承諾、落實、實現任何事情,送禮者在送禮時也沒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體的委托事項。

第四,時間節點不同。受賄的處分壹般發生在行賄人提出要求前後,而收受禮品的處分壹般發生在節假日等重要節點。

五是追求不同的興趣。違紀受賄行為追求的是廣義的財產概念,必須是壹切具有物質利益並以客觀形式存在的財產。包括貨幣、證券、商品等。另外,對於行賄人來說,他追求的利益重心可以是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財物的使用價值。例如居住權和使用不動產、汽車和其他實物的權利。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主要追求狹義的財物概念,即財物價值。如現金、購物卡、禮品和其他財產。

第六,上限不同。受賄違紀是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等黨紀法規追究黨紀責任。目前,違規收受禮金不屬於犯罪行為,單純收受禮金而不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依照《中國* *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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