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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病歷是什麽違規行為?

法律解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前者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所以,塗改病歷是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醫生可由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資格證書:

(壹)承擔屍檢的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屍檢的;

(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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