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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過工傷社保賠償後需要再次住院治療怎麽辦?

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後,原傷殘部位復發的治療費用,由縣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實的,由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出具相關材料,向鑒定機構提交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被確認工傷復發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醫原則:如遇緊急情況,可先去就近醫院搶救,待傷情穩定後再及時轉往醫保合同指定的醫療機構;

2.醫療:醫療保險範圍內搶救的醫療費用,除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3.住院夥食費、交通費、住宿費:7月2011日起,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每人每日20元夥食補助費;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須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受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工傷保險基金發放住宿費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費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費報銷。

4.帶薪停工期間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照工傷復發前12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顧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5.輔助器具的配置: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輔助器具的項目和費用標準進行配置;

6.生活護理待遇:經鑒定確需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向勞動部門申請,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鑒定,看這次惡化是否與上次工傷有關。如果是,可以再次提交勞動仲裁,要求這次醫療費用等工傷待遇。把所有答案都收下,謝謝。如果不懂,可以去法律直通車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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