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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用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元之間,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從654.38+0萬元到3萬余元不等,超過3個月未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元不等。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立案。這裏要註意的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元之間,從事違法活動”,這是並列條件。挪用公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的,應予立案。

立案後,不會馬上宣判。立案後,檢察院會先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將向法院提起公訴。待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再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判決。具體的量刑標準就是這種刑法。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的起點為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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