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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在學生財產侵權的情況下包括哪些行為?

法律分析:1,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受教育是學生的基本權利,所以上課、做作業、參加各種教育教學活動是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侵權行為往往表現為:學生因遲到或未完成作業,甚至因家長未在作業上簽字而不準上課;學生因違反紀律等被逐出教室。隨意占用學生上課時間,分配學生參加壹些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如商業慶典、開學典禮等;隨意更改教學計劃。比如有的學校為了考試,放棄和停止開設和教授很多課程,比如不開設音樂課和地理課。

2.侵犯學生人身自由。

主要表現為:以未完成作業或缺乏紀律為由,使學生不能按時下課或離校,或被剝奪自由的課外活動;站立、清潔、書寫、奔跑等的處罰。,導致學生身心健康受損;非法搜身,拘留學生等。

3.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這種侵權表現為:對學生的諷刺挖苦;故意侮辱、咒罵學生;不尊重學生的隱私權,隨意公開學生的家庭隱私和學生的表現行為;給學生起壹些歧視性的綽號或侮辱性的稱呼,如“智障”、“傻逼”;基於學生的家庭、性格、性別、國籍和外貌,侮辱或諷刺學生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對學生進行不公正的評價。

4.侵犯學生的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學生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導致侵犯這壹權利的主要違法行為是體罰和變相體罰。比如有的老師打學生耳光,罰學生勞動,罰學生作業太多,罰學生吃塑料片,罰學生吃牛糞等等,都屬於體罰和變相體罰。

5.侵犯學生財產權。

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其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學校教師侵犯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學生有權申訴和提起訴訟。這說明學生的財產是法律明確保護的壹種權益。學校和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損壞學生財產、沒收學生財產、亂罰款、亂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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