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組成。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2、青苗補償標準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地需要搬遷鐵路、公路、高壓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等。,並需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估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耕地占用稅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綜上所述,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國家需要補償。荒山屬於特殊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集體經濟簽訂合同,雙方按合同履行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以上是國家征收山地補償標準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